保罗•卡恩的《法律的文化研究》第一次全面审视了现代人对法律文化进行知识探讨的题中之义。他认为,法律不只是一种规则体系,更是一种生活方式。要想对我们的法律文化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研究,我们必须置身法律实践的边界之外,抑制鼎故革新的雄心壮志,转而解释建构了法治的原初神话和必要信仰。如今的法学好比基督教研究,虽然宗教研究已经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知识学科,但却是宗教实践的一个不可分离的部分。只有当学者们不再预设宗教的真理性,转而关注宗教信仰的性质时,才能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学术探讨。同样,当代法学家们都预设了法律实践特有的信仰的真理性,这些信仰涵盖了权威的本质、法律推理的特征和法官的身份等诸多方面。他们还试图在世界范围内扩张法律的统治。通过研究从柏拉图到福柯的哲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等文化人类学家,以及佩里•米勒等史学家,卡恩勾勒出了对法律进行文化研究所必需的概念工具。他分析了时间、空间、公民、法官、主权等概念以及法治文化的内在理论,继而思考了这种智识驱魅所带来的方法论难题。
目 录
中文版序
何种中立性?
中期报告
致 谢
导 论 理论与实践
第一章 学科状况
改革在法治中的位置
作为法律实践的学术
第二章 想象法治
批判的转向
法律的美学
法律的时间
法律的空间
法律事件
法律的主体
法律中的理论
第三章 方法论规则
1.法治不是其外在事物的一种失败形式
2.法治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
3.法治是我们赖以安身立命的一系列意义
4.学术必须抛弃进步主义神话
5.文化研究的对象是共同体而不是个体
6.法治的关键不在于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
7.法律的文化研究需要研究法律的他者
8.法治对自我提出了全面的主张
结 论 学术与法律的力量
索 引
译后记
《雅理译丛》编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