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是张晋藩教授从事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与研究已经五十年。五十年来他对学术研究孜孜以求,奋进不辍。尤其是近二十年来,他一方面从事教学与研究的领导工作,另一方面仍然坚持笔耕,多方开拓,为弘扬与发展中国法制史学作出了重大贡献。他的新作《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煌煌百万言,称得上是他五十年中国法制史学研究的集其大成。该书即将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欣然命笔为序,以示祝贺。
张晋藩,男,汉族,1930年7月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1983年被评为法学教授,中国法制史博士生导师,1988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届法学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等。现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
曾出版《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中国法律史论》、《法史鉴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清代民法综论》、《中国宪法史》等二十余部专著。此外还主编了《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清朝法制史》、《中国官制通史》、《中国司法制度史》等十余部专著和教材。并发表了专业论文二百余篇。其中不少已译成英、日、韩等国文字出版。
绪论
一、中华法制文明的内涵及历史传统
(一)引礼人法,礼法结合
(二)以法治国,法为权衡
(三)罪刑法定,援法断罪
(四)家族本位,伦理人法
(五)权法冲突,法吏互补
(六)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七)援法生例,以例辅法
(八)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九)统一释法,律学兴起
二、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
三、有关中华法系的几个问题
(一)中华法系的文化源头
(二)中华法系是中华各族的共同缔造
(三)研究中华法系,创新中华法系
第一篇 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与夏商法制
(一)氏族社会的解体与法制文明的曙光
(二)中国走向法制文明的途径
(三)由原始的习俗到阶级社会的法律
1.由象刑到阶级刑法
2.有关中国法律起源的主要观点
(四)夏国家构成与法制
1.国家构成
2.禹刑的基本内容.-
3.夏礼的作用及礼刑合流的趋向
(五)商奴隶制关系的发展
(六)王权、族权与神权的统
(七)行政机关建设
(八)民事与经济法律规范的出现
1.民事法律
2.经济法律
(九)法观念的增进与法制文明的重要结晶——《尚书·洪范》
(十)刑事法律的发展
(十一)神权法盛行的商朝司法
第二篇 奴隶制法制文明发
达形态的西周法制
(一)以殷为鉴,新法律思想的形成
(二)周公制礼,失礼人刑
(三)礼乐刑政,综合为治
(四)《九刑》和《吕刑》
(五)宗法礼制指导下的西周法律
1.行政法律
2.民事法律
3.经济法律
4.刑事法律
5.司法制度
(六)西周法制的地位与特点
1.依礼制法,礼刑互补
2.国法与宗(家)法具有一致性
3.“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4.重公权轻私权,突出刑的作用
第三篇 社会大变动中的
春秋战国法制
(一)社会的大变动与各国改革
(二)春秋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1.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2.成文法的公布
(三)早期法治思想的兴起与春秋法制
1.法治思想的兴起
2.春秋法制
(四)各国封建政府的建立与官僚制度的形成
1.各国封建政府的建立
2.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
(五)各国的立法活动与李悝《法经》
1.各国的立法概况
2.李悝《法经》
3.刑、法、律的演变
(六)战国后期的法家思想与儒法合流的趋势
第四篇 统一前后的秦法制
一、云梦秦简与秦律的性质
二、秦简秦律韵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
1.行政立法
2.《为吏之道》对官吏的要求
3.考绩与监督
(二)民事法律
1.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所有权
3.债
4.婚姻、家庭与继承
(三)经济法律
1.农牧业管理法
2.官营手工业管理法
3.市场贸易管理法
4.货币管理法
(四)刑事法律
1.指导思想
2.罪名
3.刑法原则
4.刑罚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四)狱政制度
四、统一后的立法指导思想
五、统一后体现专制与集权的立法建制
(一)创立皇帝制度
(二)建立统一的官僚机关体系
(三)增补民事与经济法律
(四)加强专制与集权的刑事法律
(五)高度集权的司法审判
第五篇 儒家化的两汉法制
一、西汉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成就
(一)汉朝的建立与黄老之学对治国的影响
(二)立法指导思想的儒家化
1.由崇尚黄老转向独尊儒术
2.立法思想儒家化的主要表现
(三)立法活动与法律形式
二、行政法律
(一)行政立法
三、民事法律
四、经济法律
五、刑事法律
六、司法制度
七、东汉律学的发展与法律的主要变化
第六篇 大总结与大融合的魏晋南北朝法制
一、各朝立法的主要成就
二、各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三、司法制度
第七篇 兼取南北之长的隋法制
一、隋朝立法与《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定型与开科取士的制度化
三、以均田、租庸调法为主干的民事与经济法律
四、封建刑法基本架构的完成
五、司法权进一步集中化
第八篇 中华法系成熟与定型的唐法制
一、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三、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四、内容细密的行政法律
五、趋于复杂化的民事法律
六、趋于规范化的经济法律
七、刑事法律趋于定型化
八、相对完备的司法制度
九、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
第九篇 商品经济与中央集权推动下的两宋法制
一、宋初国策与立法指导思想
二、两宋立法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三、强化中央集权的行政法律
四、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
五、体现改革精神的经济与金融法律
六、以“重典治盗贼”的刑事法律
七、鞠、谳分司的司法制度
第十篇 丰富中华法制文明的辽西、夏、金、元、后金法制
一、辽、西夏与金的法制
二、元法制
三、后金(清)法制
第十一篇 专制制度高度发展的时法制
一、专制制度的高度发展及其对法制的影响
二、行政法典化的趋势与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
三、商品经济推动下的民事法律
四、日臻严密的经济法律
五、强化专制统治下的刑事法律
六、体现机端专制的司法制度
第十二篇 封建未代王朝的清法制
一、全面确立“参汉的金”的立法路线
二、行政法律走向完备
三、民事法律趋向集中化
四、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
五、封建刑法的最后形态
六、司法制度
七、狱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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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中华法系的几个问题
法系一词溯源于希腊文Geueos,英文为Legai genealogy,或legal family,是指划分为彼此相区别的法律的系统而言。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比较法的角度将世界各国的法律,按照它们所具有的独特内容、形式和历史传统进行比较,把具有共同特征的归属为一类,从而划分为不同的系统,也就是法系。美国学者威克摩尔划分为十六个法系;英国的泰尔划分为五大法系;日本穗积陈重划分为七大法系。无论怎么划分,中华法系都被世界公认为特点鲜明、独树一帜的法系。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系统,不仅需要具备自身的特点,而且还需要得到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承认和接受。唐代不仅是中国的封建盛世,也是封建法制的成熟形态,无论体系结构、规范内容、诉讼制度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其影响也超越国界,为东南亚地区的一些国家,如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所接受和实际援用,从而归属于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由于唐代已具备构成法系的要件,因而是中华法系的形成时期。
以下论述有关中华法系的几个问题。
(一)中华法系的文化源头
历史悠久的中华法系,在文化上来源于多源头,儒墨道法释都对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也是封建法制的理论基础。儒家提倡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构成了古代法律的核心内容;儒家奉行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则是封建统治者推行法制的指导原则。不仅如此,从汉朝起通过春秋决狱、说经解律使儒家经典法律化;而秋冬行刑又使儒家“则天行刑”的思想制度化、法律化。可见儒家对古代法制的影响,不仅为其他学派所不及,而且具有一贯性,直到清末变法修律仍然在不同程度上起着干扰的作用。
在儒家思想被奉为显学的过程中,也纳入了法家的思想,二者互相吸收和融合,刑成外儒内法的汉家法度,并对后世法制的发展有着长久的影响。除儒家、法家思想外,道家、释教也存在了千余年,也有它的辉煌期。宋朝便奉道教为国教,甚至皇帝自称为道君皇帝。因此不能只考察汉初黄老之学对法制的影响,而应作全面的研究。至于释教对法制的影响也不可以忽视,唐御史台精舍碑的发现,具体反映了释教的法律观以及儒释思想的某种融合。正是由于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才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法文化,才缔造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制文明。
(二)中华法系是中华各族的共同缔造
中国自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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