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关于航空法的综合论述的集大成者,在全面考察航空法及航空法学的研究历史和现状、充分关注国内外的航空法学研究发展动态的基础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航空法是20世纪初人类航空技术进步和广泛引用的产物。随着科技的进步,交通运输事业特别是航空事业的发展,必然需要法律对该领域进行相应的规范。目前,我国在此领域的研究较为薄弱,很少有专业的系统性论述;本书具有补白的作用。
全书分为十章,包括:空域管理法、航空人员管理法、航空器运营管理法、民用机场管理法、公共航空运输法、通用航空管理法、航空器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法、航空保险法、航空保安法和航空事故救济法。每一章,作者都分别从概念阐释、原则与规则、制度探索等多角度、多方面,结合国内外的具体案例、现行法规、国际公约等实践,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进行阐述,展开分析,从总体上构建起航空法相关基本内容的框架;同时,也便于读者对航空法形成一个更加直观的概念,进而在实务中有所帮助,借鉴。
前言………………………………………………………………(1)
第一章空域管理法………………………………………………(1)
第一节 空域管理概述/1
第二节 国际空中航行的原则和规则/6
第三节 空中交通服务制度/10
第二章航空人员管理法…………………………………………(20)
第一节 航空人员概述/20
第二节 机长(驾驶员)/24
第三节 航空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33
第四节 其他航空人员/36
第三章 航空器运营管理法………………………………………(41)
第一节 航空器概述/41
第二节 航空器权利制度/49
第三节 航空器的国籍制度/69
第四节 航空器的租赁制度/76
第五节 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制度/82
第四章 民用机场管理法…………………………………………(86)
第一节 民用机场概述/86
第二节 民用机场管理的法律体系/92
第三节 民用机场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101
第五章 公共航空运输法…………………………………………(181)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118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130
第三节 公共航空运输责任/144
第六章 通用航空管理法………………………………………(174)
第一节 通用航空概述/174
第二节 通用航空的发展历程和现状/180
第三节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许可制度/185
第四节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制度/193
第五节 通用航空活动的飞行管制与飞行规则/199
第七章 航空器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法…………………………(212)
第一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概述/212
第二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征/224
第三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实践/227
第四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严格责任制度/236
第五节 航空器对第三人损害的过失责任制度/240
第八章 航空保险法………………………………………………(245、
第一节 航空保险概述/245
第二节 航空保险法律关系/255
第三节 航空器机身保险/259
第四节 航空承运人责任保险/266
第五节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意险)/280
第六节 劫机和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险问题/292
第九章 航空保安法………………………………………………(299)
第一节 有关航空保安的国际法律框架/299
第二节 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关于国际航空犯罪的管辖与引渡/305
第三节 国际航空保安公约的现代化/309
第四节 中国航空保安法律制度之构建/313
第十章航空事故救济法…………………………………………(328)
第一节 航空事故概述/328
第二节 航空事故的处置/337
第三节 航空事故赔偿权利人/354
第四节 航空争议的解决方式/364
参考文献……………………………………………………………(381)
后 记……………………………………………………………(384)
第一章 空域管理法
第一节 空域管理概述
航空器在一国领空内飞行,完全置于该国主权支配之下。为保卫国防安全,维护空中交通的正常秩序,保障空中航行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家必须制定完整而严密的空域管理法律制度。
一、空域管理的含义
(一)空域
空域通常是指飞行所占用的空间。
空域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也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如同种地离不开土地,航海离不开海洋一样,各种航空航天活动都离不开空域。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活动等,都需要使用一定的空域。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需再生的自然资源,每个国家的领空就是每个国家的空域资源。
因此,空域管理又可称为领空管理,包括空域划分、飞行管理以及入境和放行的法律管理等。空域是国家的重要资源,科学地划分空域,充分地利用空域和管理空域,对民用航空和军用航空的协调发展,保障飞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领空
领空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之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一个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一国对其领土上空拥有主权的概念,在理论上曾经被认为是适用罗马法所谓的“谁拥有土地,就拥有土地的上空,(Cujus est Solum.Ejus est usque ad coelum)的法律格言。
1919年于巴黎签订的《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巴黎公约》是航空法第一个多边国际条约。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发展的基础。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现行的航空法国际条约。该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领空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对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权,有权禁止外国民用航空器进入领空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飞入或飞越领空。如果外国航空器擅自飞入或者飞越一国领空,就是非法越境、侵犯领空主权,地面国家有关机关有权米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机场降落。
我国《民用民航法》对领空主权作了一系列规定: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人、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降落;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擅自飞人、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的外国民用航空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对虽然符合前款规定,但是有合理的根据认为需要对其进行检查的,有关机关有权令其在指定的机场降落;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飞或者降落;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班期时刻或者飞行计划飞行。
二、空域管理的基本原则
世界各国特别是航空大国,对空域管理都非常重视,普遍实行统一管理的体制,并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空域管理体制,以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空域。目前,我国空中交通管制实行的是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体制: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下,全国的飞行由空军实行统一管制;在空军统一管制下,军用航空器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航空器和外国航空器由民航实施指挥。在过去几十年中,该体制为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军民航飞行管制区域划设不统一,空域结构不够合理,空域没有得到充分、合理、有效的利用;飞行指挥不统一,在一个空域内由多家指挥,影响了空中交通的通畅和效率等。这种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当今空中繁忙的交通情况和经济建设的要求。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空域管理经验,对现行的管理体制,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改革,做到民航、军航和防空共同发展、互相促进。这样做符合世界各国空中交通管制体制改革的趋势,也是实现我国空中交通管制现代化、适应民航、军航发展和加强国防建设的必由之路。
与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相比,中国的空域管理过分严格。这虽然有利于国防安全和公共安全,但也造成中国空域资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必然限制中国航空运输业,特别是通用航空业的发展,进而影响航空材料、机械制造等一大批相关产业。因此,如何做到在保证国防安全的同时又能高效利用中国丰富的空域资源,促进中国航空业构跨越式发展,是航空法立法必然要考虑和处理的一个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