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研究》一书的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天津师范大学讲师韦袆。本书以慈善基金会法人为研究中心,将慈善基金会法人为代表的非营利组织问题纳入民商法研究的框架。该书融合了民法学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方法、社会学方法、比较法、历史研究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作者系统梳理了基金会法人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基金会法人研究中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提炼了围绕基金会法人人格制度、财产关系制度、监督制度等核心内容中的重要问题,并展开了理论分析。该书对未来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思路和理论借鉴。
第一章 绪论/l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1
一、为什么研究非营利性的民事主体制度?/1
二、为什么研究主题集中在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4
第二节 研究方法及研究效果/9
一、研究方法及其在本书中的运用/9
二、研究效果/14
第三节 研究的进路和内容/16
一、研究进路/16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17
第二章 认知“慈善”与“基金会”——研究的起点/20
第一节 “慈善”的语义解读与法律界定/20
一、“慈善”的语义发展及其思想背景/20
二、“慈善”的法律界定/26
第二节 “基金会”的历史脉络与法律内涵/33
一、基金会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状/33
二、基金会的法律定义与法律属性/43
第三章 中国慈善组织法律制度的历史与现状/57
第一节 萌芽与成长——王权慈善下的中国古代慈善组织/58
一、我国古代慈善组织制度发展概述/58
二、中国古代慈善组织制度的总体评价/63
三、小结/65
第二节 转型与变革——晚清与民国时期的基金会与慈善组织制度/65
一、清末民初的中国慈善组织/65
二、民国时期慈善团体法人法律制度/70
第三节 衰熄与重生——建国后的基金会与慈善组织制度/8l
一、建国后慈善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衰熄/81
二、中国慈善组织的重生——以慈善基金会法人制度为线索/88
第四章 慈善基金会法人的人格问题研究/98
第一节 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的人格困境/98
一、基金会人格取得之阻碍——反思我国慈善基金会法人设立制度/98
二、基金会人格独立之艰难——我国慈善基金会法人人格的依附性/104
第二节 慈善基金会法人人格的理论反思/110
一、结社自由理论背景下的基金会法人人格阐释/110
二、慈善基金会法人人格的私法性理论/118
第三节 慈善基金会法人设立与登记的制度设计/123
一、现行基金会法人人格制度的简要评析——以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为背景/123
二、现行制度的反思及完善/127
第五章 慈善基金会法人财产的法律问题之思考/153
第一节 基金会法人财产的法律特征/153
一、基金会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之辨/154
二、非营利性(财产的非分配性)——基于法律技术的函义解读/160
三、慈善财产的“近似原则”(The Cy-pres Doctrine)/163
第二节 围绕慈善基金会财产的法律关系/175
一、慈善捐赠法律关系之研究/175
二、公益信托法律关系/189
第六章 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监督制度之探讨/198
第一节 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监督制度的立法原则/200
一、自律乎?他律乎?——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监督立法的基本路径/201
二、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监督制度与市场竞争原则/210
第二节 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216
一、基金会法人监督法律体系的现状及缺憾/216
二、监督管理体制与具体制度的评析/222
三、互联网时代媒体监督的兴起——非正式制度的引入/230
第三节 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监督制度之完善/232
一、慈善基金会法人监督法律体系之设想/232
二、慈善基金会法人监督机关的重构/235
三、慈善基金会法人投资行为的监督制度/237
四、基金会法人信息公开制度之完善/240
五、其他监督制度的完善/243
结语/245
参考文献/250
致谢/267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一、为什么研究非营利性的民事主体制度?
笔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跟随导师从事农村土地法律问题的调研,从而能够跳出书本的乌托邦走近中国社会。社会调查中目睹的诸多社会现实问题对笔者触动很大,同时也促使笔者开始将视野从一般民事法律问题放大到关注中国社会的结构性问题,并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思考民法与转型中国社会问题的结合。
在民法关注的个人主义和关注社会结构性问题的双重影响下,笔者开始力图从民法角度研究处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非营利性主体。随着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笔者发现我国不同学科的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关注着非营利性主体的问题,例如历史学家将非营利的慈善公益事业作为历史学研究的视角,考察慈善公益组织的历史变迁并力图解读其对现代公益事业的启示;或是通过分析中国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的历史来明晰中西方民间组织发展的区别,进而展望中国当代“第三部门”的发展;社会学通过对中国非营利组织进行细致的个案研究,反思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成功与不足;或是以实证研究为基础对中国社团改革提出独到见解。管理学较为关注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治理和运作绩效;或是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为角度讨论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作用和困境。除此之外,政治学、经济学在此方面的研究也非常丰富。如果把视野再放大到我国台湾地区乃至全球,我们会发现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已经蔚然成风,相关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
中国大陆法学界对于非营利性主体的关注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中国非营利组织的迅猛发展,首先是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将社团立法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社团发展的困境问题引入法学研究领域,随后民商法学者也逐渐加入研究非营利组织的团队,并形成了一系列成果。
客观而言,民商法在非营利性主体方面的研究力度与成果上仍然比较薄弱,抛开与其他学科的研究力度和深度的比较,即使是与民商法领域的公司法人制度研究水平相比较,非营利性法人制度的研究也是相形见绌。尽管非营利性主体也是一类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但是由于我国民商法一向比较重视营利性公司法人制度的研究,对于非营利性组织的关怀明显不足。有学者指出:“营利法人以其分散风险、集中资本、降低信息成本的功用,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器,被誉为重要性超过蒸汽机和电的当代最伟大发明;非营利法人纵然历史久远,但却因不能为社会财富的增长直接建功立业,逐渐沦为法人组织俱乐部中的边缘化角色。”这种厚此薄彼的研究现状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方面中国公司法人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一路高歌猛进,产生了一系列现实问题亟待法学界予以回应;另一方面,与经济领域的开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政府一直没能改变对民间组织的高度管制态度,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与活动难以与公司法人一样自由展开,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界在非营利主体研究上一直难以放开手脚,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学者们研究的热情。
尽管如此,我们应该看到非营利性主体——特别是慈善公益组织——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已经开始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人们愈发认识到“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虽然缺乏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但是在慈善、教育、人权、环保、两性平权、医疗、人道救援等领域,中国的各类非营利组织努力整合民间资源,结合志愿者的力量,以灵活的组织、有效的方式,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无可取代的作用。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国家对市民社会活动的容忍度不断增强,在未来的中国社会,非营利组织将会在更多领域发挥其作用。
此种社会趋势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学研究积累,而在此方面,民商法责无旁贷,因为非营利组织的法律问题首先涉及的便是主体性问题,另外还涉及组织的结构、财产关系、相关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等等。我国的非营利性组织在这些方面没有问题可研究吗?恰恰相反,笔者在资料收集和整理的过程中发现,其他学科的研究中多有针对非营利组织法人地位、财产权归属与保护以及民事法律责任的论述,虽然其研究与规范的法学研究存在差距,但起码说明非法律专业的学者都已经发现了非营利组织制度中所需要解决的民商法问题,这无疑是给我们提了个醒——除了公司法人制度以外,非营利性主体制度的研究课题也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