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城市商业习惯现已成为习惯法研究的一个新领域,尤为引人注目的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借助于“国家”与“社会”、“大传统”与“小传统”等分析框架,对民间商业活动中形成的“行业习惯法”“商业习惯法”等相关规范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研究工作。本书作者针对以往学者研究中的过分强调行会习惯法的功能和作用,将研究单一化的弊端,提出在习惯法的研究中,应当做到“官民互视”。以此为研究思路,本书以清代巴县衙门保存的司法档案与契约文书为研究的主要资料,对清代中期重庆行会习惯法的发展及其变迁、地方政府于民间商业社会构建行会习惯法的种种努力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探讨,揭示了重庆社会特定历史时期行会习惯法的特质。
本书结构、条理清楚,史料详实。关于习惯法、民间法的研究,学界已有相当多的成果,本书的主要价值在于,作者不仅对以往学界学者在此领域研究成果做了回顾及分析,重要的是作者依托丰富的史料,对清代重庆这个特殊地域的行会商业习惯法进行了研究,并结合其研究成果对以往学者相关领域研究的观点做出自己的评价,或同意,或否定。作者与前人研究观点一致的地方作者提出了自己的史实依据,否定的地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有史料做印证。总体来说,相对以往学界相关领域的研究,本书创新大于继承,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
目 录
总序…………………………………………………………………1
序………………………………………………………………………5
前言…………………………………………………………………8
内容提要……………………………………………………………11
第一章绪论………………………………………………………1
一、研究动机与目的/1
二、相关研究回顾/4
三、研究的方法、资料与相关概念的说明/12
第二章 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概况………………………………23
一、清代中期重庆经济及商业的发展/24
二、重庆商业概况/27
第三章 清政府的商业管理制度与法律…………………………33
一、国家制定法中的商事规范/34
(一)清代的商业政策:关于抑商问题的再探讨/34
(二)清律“市廛”门/37
二、清代中期重庆地方政府对商业活动的管理与规制/44
(一)专册编户,设立保甲/45
(二)维护官牙制,保障交易安全/48
(三)打击把持行市行为,保障交易秩序/50
(四)统一度量衡,保障交易公平/53
三、对地方官府商业管理活动的再思考/56
第四章 商人团体与行规…………………………………………60
一、清代重庆的商人团体/60
(一)行帮/61
(二)会馆/67
二、行规的内容及性质/72
三、重庆商人团体行规个案研究——靛行行规与布行差务章程/83
(一)嘉庆六年(1801年)靛行行规/83
(二)道光二十年(1840年)布行差务章程/88
第五章牙行、铺户及运输业的规则与秩序……………………94
一、焉锰/96
(一)官牙制在重庆的实施/96
(二)牙行的经营方式/103
(三)牙行的经营活动及相关规制/109
二、铺户/113
(一)一般铺户/113
(二)钱铺及当铺/117
三、运输业/123
(一)水上货物运输/123
(二)客运渡船业/130
(三)脚夫/132
第六章 商业纠纷及其救济……………………………………141
一、商业纠纷的形态考察/160
(一)同行业者之间的利益纷争/160
(二)合伙经营纷争/162
(三)商业经营纷争/165
(四)货运纷争/170
二、商业纠纷的民间调解/174
(一)民间调解的方式/176
(二)民间调解的局限性/185
三、诉讼与地方官府的审理活动/187
(一)地方官对诉讼的态度及商人的应对之举/187
(二)商业纷争审理的依据/193
四、商业纷争处理中的“第三领域”/213
结语……………………………………………………………220
序
序规则与秩序,实历代法制之大端也。规则之旨在构建秩序,秩序之成胥赖规则之调整,二者不可须臾而离。此亦法社会学研究之主要视角。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降,学界对清代法制之研究,可谓从者如云,成果蜂出,于厘清清代之法,大有裨益。然平心论之,既有研究多致力于法规则的考订梳理,对规则之运行或曰法秩序的构建,则疏于勾勒描画,遂生厚此薄彼之弊,殊为憾焉。
学生张渝著《清代中期重庆的商业规则与秩序》,其选题、构思、创作、修磨之历程,余皆了然在胸。而今结集出版,嘱而作序。读之再三,掩卷有感。窃以为,该著虽不免于瑕疵,然可观之处犹多,要其大者有三:
首先,选题以小见大。清之历史,前后三百余年,法律史料汗牛充栋,采宏大叙事之手法以究之,势难有探幽洞微之效,故宜以点切入。张著以清中期为时“点”,以重庆府为地“点”,以弥足珍贵的巴县档案为依托,探究斯时斯地商事法律之实践状况。以此为“点”,对再现整个清代中期商业规则与秩序之“面”,或可收以管窥豹之功。夫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良有以也。战术如此,学术亦然。或以案卷材料证之,或以契约文书明之,立一言、发一论,其来有自,底气颇足,乃实证研究之典范也。
其次,研究动静结合。著者考证后指出,清中期调整重庆商业活动者,有官方的典章制度,若清律中之“市廛”门,若牙行许可之制;有民间的行为规范,若行规、帮规,若商事习惯,《嘉庆六年靛行行规》、《道光二十年布行差务章程》足为典型,此则商业规则之大观也,体现了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的互补互济。然仅将眼光局限于纯规则的静态研究,似非著者所愿,亦非制度史研究之旨趣。故其于商业规则之运行的动态研究,着力尤甚。条商业纠纷之类型以陈之,缕纠纷调处之方式以析之,遂可得见,规则盖藉民间调解和官府诉讼二途,以定分止争,进而构建当时当地的商业秩序。
最后,见解推陈出新。纵观三十年来之学术史,与民间法相关的研究,成就斐然,然论者常易趋向两端:或醉心于官方法律文本之梳理论证,对民间大量的商事规则视而不见;或聚焦于民间规则之挖掘整理而拔高其功用,无视国法之尚存。著者不为既有观点所囿,以为商业纠纷之化解、商业秩序之建构,国家律例是首要依据,行规习惯为主要依据,二者共为一有机整体,不可分离以待,此论甚为公允。又,习见以为,传统社会民事纠纷之救济,重调解而轻诉讼。著者研究认为,商业纠纷虽属其间,但与一般民事纠纷特征迥异,一旦涉利益巨大,则多以诉讼手段解决;一般民事纠纷重亲邻调解,商业纷争则很少通过亲邻调解,而以行帮首人或同业商人的调解为普遍。再,对美籍著名学者黄宗智教授提出的民间纠纷调处“第三领域”的问题,不人云亦云,而保持自己的看法,且以自身的研究证明,其“所谓的‘第三领域’并不是自足的”。如此种种,令人耳目一新。陈寅恪先生谓学术需保持“独立之精神,一自由之思想”,晚生后学得露其端倪,甚为欣慰。
察当今社会,物欲横流,人心浮躁,故志于学者日稀矣!张渝以绍华之年,潜心研治清代地方之商事法,有勾考,有辨正,有反思,有批判,叙事备且广征史料,说理透而不乏文采,洋洋洒洒,凡十数万言。璞玉未彰,以待时日。世人览之,或有所鉴焉!
谨以为序!
俞荣根
2009年夏于山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