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理论与实务》一书的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的商法学教研室多位教师,他们从事商法学教学工作多年,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本书主要介绍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的相关知识,包括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三个部分的内容,该书既注重系统地讲解保险法理,又密切联系中国现行法,对其进行了比较深入地分析,同时还在相关章节辅以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法院判例、保险条款、法律文书等材料,可以使学生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尽快掌握保险法学知识。
第一编 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 危险与保险_…………………………………………………………1
第一节 危险及其处理…………………………………………………1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与要件……………………………………………5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9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14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性质…………………………………………14
第二节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16
第三节 保险法的历史演进……………………………………………18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 最大诚信原则……………………………………………………………22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作用…………………………………22
第二节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6
第三节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33
第四节 保险合同中的保证…………………………………………48
第五节 弃权与禁止抗辩……………………………………………51
第四章 保险利益原则……………………………………………………………59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概述…………………………………………59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67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72
第四节 保险利益的消灭………………………………………………76
第五章 损失填补原则……………………………………………………………80
第一节 损失填补原则概述……………………………………………80
第二节 损失填补原则的适用…………………………………………82
第六章 近因原则…………………………………………………………………86
第一节 近因原则的内涵………………………………………………86
第二节 近因的确定方法………………………………………………87
第三节 近因原则的实践运用…………………………………………88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92
第一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92
第二节 保险合同关系人………………………………………………95
第三节 保险合同辅助人………………………………………………98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104
第八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无效…………………………………………107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107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117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无效……………………………………………134
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140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140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147
第十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67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167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171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终止……………………………………………177
第十一章 保险费………………………………………………………………187
第一节 保险费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87
第二节 财产保险中的保险费……………………………………189
第三节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费………………………………………194
第十二章 保险索赔…………………………………………………………199
第一节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概述……………………………………199
第二节 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时效…………………………………201
第三节 保险索赔与理赔………………………………………211
第十三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215
第一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概述………………………………………215
第二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219
第三节 第三人的抗辩权……………………………………………229
第十四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234
第一节 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及其必要性…………………………234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235
第三节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245
第十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247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47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249
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259
第四节 健康保险合同………………………………………………272
第五节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86
第十六章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308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308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313
第三节 重复保险…………………………………………………322
第十七章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329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概述……………………………………329
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332
第三节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344
第四节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357
第五节 运输工具保险合同…………………………………………363
第十八章 责任保险合同……………………………………………………382
第一节 责任保险合同概述…………………………………………382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387
第三节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404
第四节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407
第一节 危险及其处理
古语有云: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人类生存的客观环境中,现实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危险或风险。例如,我们不仅面I晦着地震、洪水、台风等能给我们造成损失的各种自然危险,还面临着被他人故意或过失地侵害权益,造成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人为危险。这些自然危险和人为危险的发生,都会给我们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的威胁。因此,研究并正确认识危险,对我们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危险及其造成的损害具有重大的意义。
【思考】
除了自身权益因自然灾害受损或被他人侵害之外,危险还有何种表现形式?
一、危险的概念与特征
危险是指能够给人们带来损害的不确定事件。危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危险具有客观性
危险具有客观性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危险存在的客观性。即无论是自然界的台风、地震或洪水等,还是人的生老
病死以及伤残等危险,都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2.危险的发展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上述各种各样的危险,要么是自然规律的产物,要么是社会发展规律的产物。因此,人们只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认识危险,在一定的时问和空间范围内,降低危险发生的几率,减少危险造成的损失,但我们却无法彻底消灭危险。旧的危险消失了,新的危险会产生,危险始终伴随着我们人类的生存与生活。
(二)危险具有不确定性
所谓危险具有不确定性,是指危险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以及造成损害的后果不确定。发生与否不确定是指从全人类的角度观察,危险的发生是必然的,但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主体而言,危险是否发生却具有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即某种特定的危险何时发生,为我们人类所不知或无法准确预见。造成损害的后果不确定即危险是否造成损害,造成多大的损害,也无法准确确定。
(三)危险具有损失性
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形成某种特定的经济需要。所谓特定的经济需要是指人们因为遭受疾病、伤残或死亡等事件所需要的医疗费、生活费,以及其家属的扶养费等。不造成经济损失、不产生经济需要,或仅仅造成可以忽略不计的经济损失的危险,都不属于保险制度所言的危险。正是因为危险具有损失性,才促使人类尝试运用一些制度去分散、消化危险给我们造成的损害。
【思考】
从危险的特征分析保险的价值。
二、危险的分类
(一)人身危险与财产危险
以危险给人们造成的损害对象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人身危险与财产危险。人身危险是指能够造成自然人死亡、伤残、疾病等的危险。财产危险是指能够使人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失的危险。财产危险又可进一步分为财产损失危险、责任危险、信用危险等。责任危险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为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应该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危险。信用危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因为对方丧失信用,如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危险。在各国保险立法与保险实务中,一般均是遵循此一标准,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两大类,并将经营前述两类业务的保险商区分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二)纯粹危险与投机危险
根据危险是否仅仅产生损失,可以将危险分为纯粹危险与投机危险。纯粹危险是指只会产生损失而无获利机会的危险。如火灾、地震、洪水等危险。投机危险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失,又可能使人们从中获利的危险。如股票买卖、商业经营等。
(三)静态危险与动态危险
按照危险的性质,可以将危险分为动态危险与静态危险。所谓静态危险是指各种自然灾害或由于人们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如地震、暴风、破产、伤害、疾病以及欺诈等。静态危险一般都是纯粹危险,因为其只有损失的可能而无获利的机会。动态危险是指由于人类的社会活动所导致的危险,所谓人类的社会活动是指社会的经济结构变动或科技发展等人类行为所导致的危险,如人口增长、政府政策变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人们观念变化等。
当然,危险还可以有其他的分类。例如,危险按照其造成损失的原因还可以分为自然危险、社会危险、经济危险、政治危险以及技术危险等。
三、危险的处理
(一)危险的处理方法
既然危险是我们必须面对而且无法避免的不确定事件,那么我们就必须将危险的发生概率降低到最低限度,或者将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类长久持续的发展。对付危险,我们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避免。即对于某种危险直接设法避免,例如,为避免空难而搭乘陆路交通工具。但此种方法仅适用于危险可以避免的情形。
2.保留。保留是指当某项危险不可避免,或某人甘于冒险以期获利时,由自己保留所愿承担的危险的方法。危险由自己保留通常出现在以下情形中:①处理危险的成本大于承担危险的代价;②危险造成的最大损失亦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③损失无法移转[1]
3.事前预防与事后抑制。即采取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措施消除或减少危险发生的诱因,一旦危险仍然发生,则尽力采取相应措施,以图减轻损失的程度。
4.中和。即利用危险带来的机会力争获利,以此填补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此种方法仅适用于投机危险,典型的如利用期货套期保值。
5.移转。即将危险移转于他人承担的方法,例如,转让营业以逃避经营损失,通过保险制度将危险转移于保险人承担。
6.集合与分散。即将面临同类危险的个体或单位集合起来,形成危险共同体,使危险发生的不确定性变得相对稳定,由于共同体内全部成员共同承担危险造成的损失,因而会使共同体内每个个体所承担的损失较以前减少。最典型的即为保险制度。显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为危险移转的方法,而就保险人而言,保险则为危险的集合与分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