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一部立足于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制度研究的深入论著式读物。书中对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一些学界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探讨,并充分分析了德国、意大利、加拿大、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国有公司的立法和理论,并密切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热点问题及立法实践进行论述,观点鲜明,资料翔实,彰显了本书的学术价值。
本书分四编对国有独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作了系统的论述: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关系模式的选择,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设计,国有独资公司与经理的关系,及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论述条理清晰,独树一帜。
内容提要/1
绪论/1
一、国有独资公司制度适用的现状与问题/1
二、国有独资公司运转的法律制度障碍/7
三、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基本思路/11
第一篇
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关系模式的选择
第一章 一般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24
第一节 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与董事会的
关系/24
第二节 股份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关系的两种基本
模式/28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与董事会关系模式的选择/37
第一节 “强股东、弱董事会”关系模式的否定/37
第二节 “强董事会、弱股东”关系模式的选择/41
第三章 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关系模式选择的实证分析/49
第一节 国家独资控股公司的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50
第二节 国家控股公司的股东与董事会的关系/56
第三节 分析与结论/61
第二篇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度设计
第四章 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权利配置/68
第一节 权利配置的基本原则/68
第二节 现行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73
第三节 完善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权利配置的
建议/83
第五章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93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类型/94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权利/102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义务的强化/108
第四节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责任追究机制/121
第六章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131
第一节 增设审计委员会/132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设置及其弊端的防范/141
第三节 细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145
第四节 加强对提名委员会和战略委旯会议事规则的
指导/155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158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地位/159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完善/161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秘书任免制度的完善/165
第三篇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
第八章 一般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关系的基本模式/177
第一节 公司经理概念的辨析/177
第二节 一般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关系基本模式分析/182
第九章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关系模式的选择/202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公司的比较/202
第二节 “委托型”模式选择的现实意义/208
第十章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关系的规范/218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经理职权的配置/218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对经理的制约/240
第四篇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第十一章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权制度的完善/270
第一节 公司内部监督模式的差异性分析/271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定位/282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职权的障碍/288
第四节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职权的制度设计/296
第十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结构的优化/308
第一节 公司监事会结构模式及其成因/309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结构模式的选择/328
第三节 优化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结构的制度设计/342
参考文献/361
后记/372
绪论
尽管国有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存在具有普遍性,但国家如何有效行使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利至今仍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依据自己的国情,按照国有资产的不同状况以及国家对控制需求的不同,通过采用不同的企业形态来改革国有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求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提高。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1993年《公司法》)所确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作为中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对国外一人公司制度借鉴的结果,国有独资公司制度是中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一个创举。那么,自1993年至今,这一制度实施的情况如何?
一、国有独资公司制度适用的现状与问题
一)国有独资公司适用范围的偏差众所周知,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适用范围的有限性。1993年《公司法》第64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比较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国有独资公司的适用范围在《公司法》修订前后并没有变化,按照国家历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国有独资公司主要适用于与国家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基础设施以及重要自然资源具有密切关系、必须由国家100%控股的国有企业。这充分体现了国有独资公司制度设计的初衷,即:考虑到独资控股在产权结构上的特性,国有独资公司设计的目的首先是为必须由国家完全控股的企业开辟一条改革的途径,其次是为由于政策和体制原因而暂时无法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大型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提供过渡手段。
但从为数不多的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统计数字中,我们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在适用上存在偏差。
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所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成果<<2005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提供的数据。,截至2003年,全国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共计1619户,其母公司已进行公司制改制的为1212户,而在这1212户企业中,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高达749户,占改制企业总数的61.8%。200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中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学界有人提出此举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的规定,国资委在对此的回应中披露:由国务院国资委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中央企业均不是公司,不属于《公司法》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国资委管辖的中央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面究竟有多大?随之披露的信息令人大跌眼镜:截至2005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为196户,其中实施公司制改造的仅为22户,而在22户公司中,有限公司11户,国有独资公司10户,其他1户,合资1户,仍然按照国有企业法运行的企业为74户,占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