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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

  • 作 者:[德]乌尔斯•彼得•格鲁贝尔 王强 译
  • 出版日期:2016-04
  • ISBN:978-7-5620-6758-0
  • 版 次:1-1
  • 开 本:32
  • 装 订:平装
  • 页 数:236
  • 读者对象:本书适合于研究德国物权法领域的读者,也适用于对相关领域进行研究的读者。
  • 字 数:166千字
  • 图书状态:上架
  1. 定 价:29.00元

图书详情

       译著简介:

       由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比较法、法学翻译、法律语言学方向王强副教授翻译的《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是德国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格鲁贝尔撰写的《德国物权法》的一部分。概述部分介绍了德国物权法,尤其是分离原则、抽象原则等框架结构;实体土地法系不动产物权法基础之基础,上承土地法实务部分,下启用益权及土地质权等德国物权法核心机制。译著和著作其他章节具备类似物权法专门详注之功能。译文缜密、审慎、精准、专业,并对原文做了一些注解性补充,完备体现了原著的专业及学术价值,对研究物权法和实体土地法有重要参考价值。

        
←  原著简介:

      《德国物权法》由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院民法、民诉、亲属法及继承法教席教授格鲁贝尔(Univ.-Prof. Dr. Urs Peter Gruber)倾数年心血撰写而成。该著作由格鲁贝尔教授在其已故先师,原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德国法学家穆勒(Univ.-Prof.Dr.Klaus Müller)生前撰写的物权法教科书基础上,彻底扩展并改写而成,由德国法学界久负盛名的专业出版社贝克公司(C.H.BECK/Vahlen)2016年出版。著作兼顾物权法领域经典核心内容和新的发展变革,有效援用《德国民法典》各编,交代条款的来龙去脉、适用范围,以对条款的法学阐释为铺垫,进一步推进论述分析,将复杂的内容与学理阐释得清晰、易懂。著作既是缜密系统的物权法著作,又可很大程度上充当物权法的专门详注。



       著者前言

       德国物权法属于德国私法核心领域之一,和立法、判例、法学研究相辅相成,历经了长期发展。在实践应用中,物权法不论对私人、企业,还是对信贷经济等都有重要意义。
       非常高兴中国政法大学王强副教授翻译了我写的物权法著作当中很重要的部分,即物权法的基础和实体土地法。王先生缜密、审慎的翻译给我印象颇深。在我们之间频繁的谈话交流中,我们多次探讨了德国物权法中一些概念及术语的中文译法。另外,王先生还多次指出了本著作德文原著中不清楚之处和一些小错误。从这一角度而言,本著作的德文原文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王先生。
       王先生计划继续将本著作其他一些部分译为中文,令我非常高兴。衷心希望他未来的译介能继续为促进德中之间的法学比较和司法对话做出贡献。


                                                                    Urs Peter Gruber乌尔斯·彼得·格鲁贝尔




       译者前言

       《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以下简称译著)是德国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格鲁贝尔博士(Univ. -Prof.  Dr.  Urs Peter Gruber) 倾数年心血撰写而成的《德国物权法》(以下简称著作)的一部分。该著作由格鲁贝尔教授在其已故先师,原美因茨大学民法学教授,德国法学家穆勒博士(Univ. -Prof.  Dr.  Klaus Müller)生前于1997年撰写的物权法教科书基础上,彻底扩展并改写而成,由德国法学界久负盛名的专业出版社贝克(C.  H.  BECK)出版社2016年审校出版。著作一书结构依傍以《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BGB)物权法编为核心的德国物权法脉络体系,与其相辅相成,环环相扣。全书由下列内容构成:
       第一编“物权法基本原则及总则”,包括: 第一章“物权法的基础”、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占有”、第四章“基于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第五章“所有人与占有人之关系”、第六章“除去和不作为请求权 ”、第七章“共有”。
       第二编“动产物权法”,包括: 第八章“动产之交付”、第九章“交付方式外所有权之取得和丧失”、第十章“关于拾得之权利”、第十一章“动产用益权”、第十二章:“动产质权”。
       第三编“不动产物权法”,包括: 第十三章“土地之概念”、第十四章“土地程序法和土地登记簿的更正与异议 ”、第十五章“实体土地法 ”、第十六章“作为土地定限物权的用益物权”、第十七章“土地质权(主要包括抵押权、土地债务、物上负担)”、第十八章“地上权”、第十九章“住房所有权”。
       著作(包括译著在内),无论是阐释法学内容,还是分析论述之方法,都值得我国物权法及其他民法领域借鉴。但鉴于著作篇幅巨大,内涵深奥,征引浩繁,若全部译完,必将耗时巨大。而且德国物权法各分支领域内在逻辑联系虽然明晰,但毕竟错综复杂; 并且各分支领域皆蕴含精深奥妙的法理内涵,有不同历史渊源与独特之处。因此,译出整部著作,对读者而言难以纲举目张,亦难面面俱到地领会,更无法有的放矢地再现著作对不同专业领域的深度诠释。按相关逻辑体系选择著作中的章节译出,可较好地解决上述矛盾与问题。而之所以将译著作为系统译介著作的切入点,首先是因为整个译介策略拟从不动产物权法出发,再者译著所针对实体土地法(著作第十五章)系不动产物权法基础之基础,上承土地概念、土地程序法、土地登记簿等实务性基本内容,下启用益权及包含抵押权、土地债务、物上负担在内的土地质权等德国物权法核心法律机制。译出物权法的基础(著作第一章),则旨在使读者对德国物权法,尤其对分离原则、抽象原则等物权法框架结构和典型原则先有概览。
       译著主要围绕德国物权法第2章(土地权利通则)BGB第873条以下、第5章(先买权)BGB第1094条以下、《德国土地登记法》及《德国土地登记法执行条例》中相关条款展开阐释与分析。和著作其他章节一样,译著交代条款的来龙去脉、适用范围,对条款完成法学阐释,再以其为铺垫,进一步推进论述分析。此点使译著和著作其他章节具备类似物权法专门详注之功能。就此而言,著作包括译著既是缜密系统的物权法著作,一定程度上又可充当对物权法(包括实体土地法)的专门详注。著作包括译著具体有以下优点:
       1宏观层面上,著作一方面将物权法作为完整法学体系整体阐释; 另一方面,鉴于德国民法,尤其是BGB的法典汇编逻辑体系,在论述分析过程中,包括分析相关法学、判例立场观点的过程中,著作又适时有效地同BGB的总则、债务关系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相关内容有机联系,而不是把物权法问题孤立看待。这一论述理念也显著体现于译著中。
       2微观层面上,著作论述脉络明晰,步步为营,层层深入,主次鲜明。例如,分析相关法学观点、判例立场时,译著尽量兼顾正反两面或多个视角,通过客观、综合论证指出该法学观点、判例立场之局限,然后提出著者自己的观点或结论。此外,译著中几乎就每一法条在实际应用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都举出例子或做出提示性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3著作引证周详,论证缜密。除适时、合理、频繁援用或类推应用BGB其他领域相关条款外,译著即广为参照《德国民法典施行法》《德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专门法如《德国土地登记法》《德国土地登记法执行条例》《德国破产法》《德国建筑法》《德国公证证书法》《德国家事程序及非讼事件程序法》《德国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法》《德国建筑法》相关条款。译著所阐释的实体土地法条款的适用范围与弹性因而得以扩展。
        4译著另一显著特点是论述分析的时效性和实用性。译著实时跟踪和呈现了过去几十年中直至当前立法界、各级法院判例、法学界(包括德国最具影响力的主要专业学术期刊)     参见本译著的缩略语目录。涉及实体土地法各细分领域的最新发展。此外,译著还充分依托和开发德国民法体系中成熟完善的专门注解体系,如《德国民法典Bamberger/Roth注解》《德国民法典Erman注解》《德国民法典慕尼黑注解》《德国民法典诺莫斯注解》《德国民法典Palandt注解》等德国主要民法专门详注对实体土地法条款之注解。
       鉴于我国土地物权法,尤其是土地质权立法亟需进一步完善、系统、细分,译者遵循前述译介策略,计划在译著出版后译出主要包括抵押权、土地债务、物上负担在内的土地质权(著作第十七章),也可能会补上因时间仓促未包括于本译著内但十分重要的土地程序法(著作第十四章)。之后,将一并译出有关用益物权、地上权、住房所有权(著作第十六、十八、十九章)之内容。依照该脉络体系,译者希望将一部体系化的德国大部头物权法著作中关于不动产物权法之内容系统地译介到我国。
       翻译《德国物权法概述与实体土地法》对译者来说是一个艰苦的过程,既考验耐力、毅力,又考验目力、学力,绝非单纯借助语言转化完成重复性表达。虽然现在国内对各类译著的科研分值越降越低,但译者坚持认为,决不应因此而忽视或放弃译介,尤其是译介优秀的法学作品。BGB对世界诸国尤其是中国民法产生了并仍在产生着深远影响,与BGB有关的集大成法学著作更是比比皆是。在以科研分为导向的功利与浮躁的学术气氛中,沉下心来精读、精解、精学、精译一些有价值的法学著作或其中的重要内容已愈发必要。完成译著,对译者是一个学习提高的过程,一个精准理解和系统梳理相关概念、法理、术语语境的过程,同时还是一个揣摩推敲、精准再表达法学内涵、法理逻辑的过程,甚至是对BGB进一步理解和诠释的过程。为便于读者阅读理解,译者在译著中增加了一些自己的脚注,并在方括号“[]”中对个别语句做了辅助性补充。本译著顺利出版,首先感谢著者格鲁贝尔教授抽出宝贵时间为本人详细讲解和澄清有关问题、概念,另外感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阚明旗主任、程传省、马旭、高露等编辑人员的支持。
       2015年3月,曾给予了译者严师慈父般关爱、支持,精神尊师般教诲、鞭策的德国原基尔大学法学教授、前基尔大学校长,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史学家汉斯•哈腾豪尔先生(Prof. Dr. iur.Hans Hattenhauer)不幸辞世。作为德国杰出的当代法学家,先生的人品、学品、学术造诣、治学态度、人格力量永远是本人效法之楷模。先生不在意译者驽钝浅薄,在做人治学上屡屡指点迷津。先生不仅在本人撰写博士论文过程中不厌其烦地悉心指导和修改,在人生重大关头,也给予引导、鼓励和关爱。每每忆起先生的音容笑貌和对本人的教诲策励,至今仍哀痛于怀,泪盈于眶。对于先生的教导,本人将终生受用,没齿难忘。感激之情,于此只言片语无法表其一二,只能将此微薄译著献给先生,以示对其纪念。
       德国物权法作为BGB的一部分,和整部BGB一样缜密复杂、博大精深,因此精准译出诸如著作包括译著在内的、兼有注解功能而扎实透彻的物权法专著也绝非易事。译者常感学力欠乏,能否精准传达其精髓,有待读者评判。译文谬误疏漏之处,系译者一人之咎。本人尊读者为良师益友,疏误欠缺之处,望不吝指教(本人电邮地址: wqlaufer@163.com)。


                                                                                    译者王强

                                                                                 2016年3月9日

                                                                                    于北京谨识




第一章  物权法的基础

  第一节  物权法的法定内容
    一、通过支配权承让对物进行归属
    二、所有权
    三、定限物权
    四、物权数量限定(numerus clausus物权法定原则)
    五、物权的对世性
    六、对物的实际支配——法定机制占有

  第二节  物作为物权的标的
    一、物的概念;动物
    二、物的成分作为物权支配权的客体
    三、物和物的成分作为占有之客体

  第三节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一、概念说明
    二、处分行为的单独规则
    三、定限物权的多样性

  第四节  物权法针对的问题
    一、物权法中规定有哪些物权?
    二、物权都有哪些内容?
    三、物权在法律事务中如何主张及行使?
    四、物权在哪些构成要件下产生、改变及消灭?
    五、同一物上多个物权的序位如何确定?

  第五节  德国物权法法定时所依据的原则
    一、明确性与安定性
    二、公示原则
    三、分离原则和抽象原则
    四、特定原则
    五、物权类型限制与类型固定

  第六节  私人物权和公法间的关系


第十五章  实体土地法

  第一节  通过法律行为变更物权法律状况
    一、立法思想
    二、BGB第873条第1款涉及的法律行为
    三、BGB第877条涉及的法律行为
    四、BGB第880条涉及的顺位变更

  第二节  合意作为通过法律行为变更物权法律状况的构成要件
    一、合意作为合同
    二、合意之内容
    三、合意[物权合同]当事人
    四、合意的形式
    五、合意的约束力

  第三节  单方表示而不通过合意
    一、法律上的例外性构成要件
    二、单方意思表示的决定性原则
    三、通过单方放弃表示来解除物权
    四、通过单方表示放弃所有权
    五、通过单方表示而非合意设定所有权人权利

  第四节  登入土地登记簿─经法律行为变更物权法律状况之要件
    一、登入土地登记簿作为权利变更之构成要件
    二、登入的内容
    三、合意和登记内容一致
    四、时间
    五、登入登记簿之前合意的持续效力

  第五节  [权利]取得候选人对土地所有权移转合意的期待权
    一、导言
    二、期待权之存在
    三、期待权之移转与质押
    四、期待权之扣押
    五、期待权侵权行为保护

  第六节  物权废止或变更的同意义务
    一、立法思想
    二、第三方权利
    三、征得同意之范围
    四、同意
    五、缺乏同意的结果

  第七节  土地登记簿正确性之推定
    一、立法思想
    二、被登入权利的积极推定

  第八节  土地登记簿的公信力
    一、立法思想
    二、受保护的[权利]取得过程(BGB第892条)和其他处分(BGB第893条第2种情形)
    三、公信标的
    四、已知登入不正确及[登入内容]矛盾时保护之排除
    五、公信力之效果
    六、和继承证书善意要件构成之关系
    七、善意[取得]要件的目的论限制
    八、由作为非所有人的处分人回得物
    九、基于假定物权之给付(BGB第893条第1种情形)

  第九节  预告登记
    一、立法思想
    二、可通过预告登记担保的请求权
    三、预告登记的成立
    四、预告登记的效果
    五、预告登记之再移转
    六、预告登记之消灭

  第十节  先买权
    一、立法思想
    二、物权先买权之成立
    三、[先买权]权利人
    四、移转
    五、先买权范围
    六、先买权情形
    七、先买权之行使及效果
    八、先买权之消灭
    九、多个先买权

  第十一节  土地权利的序位
    一、序位的作用
    二、法定的序位确定
    三、法律行为上与法定序位确定之区别

  第十二节  土地所有权及定限物权的取得时效
    一、所有权的登记取得时效
    二、经时效取得定限物权
    三、与土地登记簿登入情形不同时而经时效取得所有权
    四、定限物权的登记取得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