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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

  • 作 者:姚新华 著
  • 出版日期:2018-09
  • ISBN:978-7-5620-8452-5
  • 版 次:1-1
  • 开 本:16
  • 装 订:平装
  • 页 数:262
  • 字 数:272千字
  • 图书状态:上架
  1. 定 价:46.00元

图书详情

      本教材参考了国内其他民法学的相关教材,参照德国式民法典总则的体系,首先是"概论篇",包括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其次是"民事主体篇",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再次是"民事权利篇",包括民事权利;最后是"民事权利变动篇",包括法律行为、代理及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民法导论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第四节  权利之救济
    第五节  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四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人身权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的含义与学说
    第二节  法人的类型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
    第五节  法人的成立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消灭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说
    第二节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
    第四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
    第五节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为

第六章  法律行为之代理
    第一节  代理之概述
    第二节  代理之类型
    第三节  代理权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七章  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时效之概述
    第二节  时效之类型
    第三节  诉讼时效之客体
    第四节  诉讼时效之要件与效果
    第五节  诉讼时效之期间
    第六节  期间之开始
    第七节  期间之变动
    第八节  期限


前  言

    民法也称市民法,市民即交易者。所以,民法就其本质,是市场经济的基准法;就其源起而言,是西方重商主义的产物。这表现在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中,对人、对财产的定位,都是以交易为视角和导向的。因此,在民法理论中也产生很多纠结,如在财产归属和交易安全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平衡两者的利益;又如在格式化交易中,如何维护消费者一方的意思自治等,都是民法中的难题。社会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就是文明的进化,民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也是民法理论的发展动力和创新之源。
    作为农耕民族的中国,历代历朝都把“重农抑商”作为国策,相应的就是本土法律中缺乏体系化的交易规则,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是近代从西方引入民法的首要原因。民法作为外来法,体现着启蒙运动以后出现的新思想、新观念,对促进中国由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转型,具有推动作用,满足了工商社会日益活跃的交易对法律规范的需求,由此也填补了本土商业规范的不足。人们熟知“文以载道”,其实法亦载道,只有“载道”的法律才会被人民信仰,才会有力量。这个“道”既包括公平正义,也包括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这就引出问题的另一面,作为外来的民法,要植根于有五千年文明的中国,只有与既有的民族精神和信仰融合兼蓄,外来之法才能真正落地。就此而言,隔断自身历史,照搬照抄外邦的法律,只能取得“有法”之外壳,却不会有“可依”之效果。在笔者看来,这是衡量我国民事立法是否成功,民法理论研究有无独立价值的一个重要视角。
    在以科学方法构建的民法体系中,总分则架构、物债两分、法律行为是被公认的创新性理论。很巧,这些民法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一样,也来自于德国。而民法总则就是总分则体系中的一个范畴,继受这个体系的我国民法立法、民法学研究就是在这个高起点上展开的。2017年3月,我国《民法总则》公布,使这个民法学体系又获得了实定法的支撑。结合法律规范论述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可以满足学以致用的要求;再由理论解读规范,延展思考深度,获得理论体系的知识。任何法律规范都会随着时间而被修改,唯知识之树常青。这是笔者写作时萦绕于脑际的想法,究竟做到几成,只能由读者评价了。



                                                           姚新华写于戊戌年六月十三


作者简介

       姚新华 1983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法学学士。现任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曾担任民法教研室副主任,主讲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专业导师组副组长,民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并担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民商法学会理事兼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