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通过对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司法过程和具体原则的分析,结合春秋决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进程,分析其在中国历史上的积极作用,运用现代法理学的观点对其进行研究,以期为当前的司法工作提供借鉴。
目录
总序 / 1
序 / 3
引言 / 1
第一章 研究现状 / 4
一、近代学者的研究评价 / 4
二、当代学者的研究评价 / 7
第二章 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 / 11
一、法律背景:汉初继承秦朝法律制度 / 11
二、思想原因:儒家思想地位逐步上升 / 12
三、人才储备:大量儒生执掌司法权力 / 14
四、终极目的:维护封建君主集权权力 / 16
五、实现途径:以司法实现法律儒家化 / 17
第三章 春秋决狱的司法过程 / 18
一、春秋决狱的适用依据 / 18
二、春秋决狱的适用情形 / 25
三、摒弃春秋决狱的情形 / 27
四、春秋决狱的步骤 / 29
五、影响春秋决狱的消极因素 / 33
第四章 春秋决狱的司法原则 / 42
一、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 / 42
二、春秋决狱的具体原则 / 49
三、法律原则冲突时的处理 / 72
第五章 春秋决狱的历史发展阶段 / 82
一、经义决狱萌发时期 / 82
二、经义决狱产生发展时期 / 85
三、儒家经义入律时期 / 88
四、经律合一时期 / 90
五、经义决狱遗风 / 97
六、司法排斥经义时期 / 100
第六章 对春秋决狱的评析 / 106
一、维护中央权力集中统一 / 106
二、影响封建法律制度 / 112
三、天理国法人情相互结合 / 130
四、减缓封建刑法的严酷 / 133
五、春秋大义限制君权滥用 / 133
第七章 对春秋决狱的现代法理分析 / 135
一、儒家经义精神的性质 / 135
二、现代司法中的“天理国法人情” / 137
三、以犯罪构成理论解释原心定罪 / 148
四、以证人资格制度解释亲亲相隐 / 152
五、以法律推理过程观察司法技术 / 154
六、以法律解释视角观察法官释法 / 157
参考文献 / 161
后记 / 164
序
晓梅的著作《现代法理学视野下的春秋决狱》就要出版了,作为她的导师,我由衷地替她高兴。2009~2010年,晓梅作为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来中国人民大学进修。一年的时间中,晓梅积极参加法学院的学术活动与讲座,并经常与我分享教学科研的心得,她对学术的认真态度与领悟能力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年的学习成果集中体现在她的两篇论文中:《传统法律中“罪家长”制度研究》(发表于《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和《探究古文字“狱”》(发表于《河北法学》2011年第2期)。进修结束后,晓梅回到原单位,我们仍然经常保持联系。大约也就是进修结束不久,她对我说,想深入研究中国历史上的春秋决狱。应当说这是一个需要勇气的选题,因为对于春秋决狱,前辈史学大家如程树德、沈家本、瞿同祖、杨鸿烈等先生都曾有过深入研究,当代很多著名法史学家也在著作中多有探讨,作为一个中国法律史学中的基础问题,后来者要想在此突破前人的研究成果绝不是一件易事。但是,学术正是从这样的勇气和锲而不舍中获得发展动力的。
当晓梅的书稿摆在我面前,我阅读书稿时,脑海中不断闪现着那句世人皆知的俗语“功夫不负有心人”。本书的独到之处在于运用现代法理学的理论对中国历史上的春秋决狱进行了分析,对原心定罪与现代犯罪构成理论和春秋大义与法律原则进行了比较,这些内容都带有时代的烙印。作者认为春秋决狱以儒家的思想为基本价值取向,力争使判决达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这一司法理念对现时代的司法改革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法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是史学求真与法学分析的结合。
真实是史学的生命,也是法史学的意义之所在。春秋决狱作为影响中国传统法制发展的历史现象,是任情司法还是平恕为本,其在历史上的作用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学界褒贬不一。作者没有拘泥于他人的观点,也没有对春秋决狱简单地定性,而是实事求是地以大量案例为基础,区别了“循吏”与“酷吏”对春秋决狱的不同运用和影响,区别了春秋决狱对普通案件与政治性案件的不同作用,对春秋决狱作出了符合客观事实的评价。在求真的基础上,法史学研究还要考察历史的演进。要考察一个制度或事件的形成、沿革、发展和终结,这其中就会涉及制度的演变、文化的演变、政治的演变和人们观念的演变。作者立足历史资料,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考察了春秋决狱在历史上的萌芽、发展、经律合一直至近代司法排斥经义时期。每一阶段的分析都在详实的资料基础上,考虑到了政治、文化甚至官员个人对于春秋决狱的影响,探讨了春秋决狱在历史上产生的客观条件,对于导致春秋决狱发生偏离董仲舒本意的原因也进行了务实的分析。
法史学研究不是史料的堆积,而是要探求史料所蕴含的历史规律、精神理念和价值追求。虽然古今中外各国法制的发展各有其特色,然而历史的发展有其普遍规律可循,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法制的发展也有其相通相似之处。古代社会有纠纷,现代社会同样也有纠纷。中国有罪与刑,西方也有,只是看问题的角度、表达的方式和解决方法不同罢了。晓梅在详细研读《春秋公羊传》和《春秋繁露》的基础上,总结了指导春秋决狱的“大义”所包含的原则,对于春秋决狱适用的情形、春秋决狱适用的相关原则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做了探讨,分析了春秋决狱中蕴含的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理念。
法史学研究的意义在于把真实的历史赋予现代的价值和价值观,用梁启超的话说就是“赋予它新价值和新意义”。当我们从浩瀚的资料中弄明白了中国古代法的真相,再用现代社会的思维方式或理念去阐释那些真相的时候,过去的历史便具有了现实的价值,传统法便会在兼容并蓄的中国式法治体系中有了应有的地位,中国式法治也将因为有了传统的平台和传统的支持而日臻完善。因此用现代法理学的观点对传统法律进行研究也是必要的。作者对此进行了有益的尝试,运用法律原则的理论对春秋决狱到底是政治原则还是法律原则进行了分析,运用犯罪构成理论指出董仲舒春秋决狱“本其事而原其志”就是主客观相统一,运用法律推理理论得出春秋决狱中存在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的结论,运用证据理论证明亲亲相隐的合理性,运用法律解释理论说明董仲舒在司法中存在扩充解释和限制解释的做法。
春秋决狱兴盛于汉,汉代秦政,仍沿用秦制。秦制的特点是刻薄少恩。在意识形态中,汉人对秦人的观念进行了批判,自此形成儒家思想与法家制度的矛盾。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断狱者常常碰到情法无法两全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的主张。春秋决狱将重点放在“原心”上,即考虑犯罪动机是否符合礼教所倡导的人情。春秋决狱实际上就是以人情决狱。情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核心,也是立法与司法的依据。当情与法相抵牾时,人们习以为常的做法是以情变法,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情重于法。情是永恒的,而法则是可以变通的。作者在分析传统司法中天理国法人情统一理念的基础上,指出现代司法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只不过其中的“天理”不再是上天的理,而是天赋的人权、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至于人情,“法律不外乎人情”,当然此处所说的人情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天然之情,并非在案件以外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人情关系”。作者通过我国近年来发生的有影响力的真实案例,分析了“人情”在不同情形下对司法的影响。作为一名法史学研究者,这一点难能可贵,这也充分说明法史学研究和法理学研究、部门法学研究结合的重要性。
当然,作为一部研究春秋决狱的作品,该书也存在一些不足,在浩瀚的史料中包含大量体现春秋决狱精神的案例,作者在书中所运用的大多是学术界已知的案例,在史料的挖掘和取舍方面尚待进步,对于春秋决狱规律的总结也有待深化。但是瑕不掩瑜,有了良好的开端和求实的态度,相信晓梅在以后会取得更大的成绩,我也希望她能够继续对古人留给我们的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研究,以实现古今的连接,发掘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当代价值,以贡献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