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新闻

党建新闻

为全民战“疫”提供法律武器

发布时间:2020 .04/16 [打印] 字号:



《法律战“疫”——新冠肺炎疫情法律应对手册》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汹涌的疫情对我国社会方方面面提出了挑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31日,《求是》杂志发表习总书记重要文章。文章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了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我们组织一线权威专家,从劳动法、合同法、慈善捐赠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刑法、公共卫生法、医疗法、野生动物保护与生物安全法9个专题入手,紧密结合疫情热点,精选143个热点法律问题,由专家作出权威解读,提出切实可行对策,为全民战提供法律武器。


作者简介



刘炫麟,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研究员。曾赴美国Boston College和加拿大Université de Montréal等访问。主要社会兼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兼副秘书长、北京开发区法治建设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医疗健康服务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全国公立医院院长职业化专家委员会医院法律实务分委会委员、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顾问、北京中医药大学国家中医药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特聘研究员等。曾荣获“首都百名法学英才”等荣誉称号。主编、参编(译)著作2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等课题10余项,曾参与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和咨询论证工作。

部分参编专家


郝春莉,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党总支书记、主任,北京市第十一届律师协会副会长、全国律协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律师法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东城区政协委员等。


陈志华,医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现任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研究型医院协会医药法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等。执业27年,具有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


万欣,北京天霜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中共北京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医药委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主编《医事非诉讼法律实务》、《医疗纠纷反败为胜的N个技巧》等书籍,主持北京市卫健委《关于在卫生计生行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研究》课题,发表论文百余篇,代理医药诉讼案件近千件。


卢意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级律师。专注医药健康领域法律服务,主要为医疗机构、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设立注册、运营合规、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多年来,被钱伯斯收录为医事法领域领先律师。现兼任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医药健康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著有《医疗机构及医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实务》等。


邓明攀,四川闰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执业15年。现兼任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医药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医院法制研究专业组副组长、四川省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九届)、成都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七届)。


王双兴,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系陕西省建设工程法律专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客座教授、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以及沈阳仲裁委、西安仲裁委、宝鸡仲裁委、咸阳仲裁委仲裁员。先后从事铁路公安,中央企业法律合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安全质量管理、董事会管理、监事会管理等工作,负责或组织办理建设工程方面诉讼或仲裁案件1000余件,在企业法律合规管理及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再次强调:要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必须厉行法治,发挥法治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规则,是任何社会须臾不可缺失的规范。尤其是当灾难突然来临,社会面临严重风险的特殊时期,法治的作用更为关键。只有坚持依靠法治、完善法治,才能确保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终取得疫情防控战的全面胜利。


疫情防控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有所不同,属于应急法律制度。公权力在应急状态下一般会呈现出扩张趋势,例如,政府可以采取封锁疫区、限制交通、征用物资设施、限制交易等措施,医疗机构可以对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相应地,私权利在应急状态下会适度收缩、克减,例如,服从地方政府发布的规定、通告、命令,接受医疗机构隔离治疗、检验检疫、采集样本等。应急法治原则属于应急状态下必须遵循的原则,构成平时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补充和辅助,有着条件、时限、范围和责任的严格限定,一旦应急状态结束,就必须终止各项应急措施,恢复到平时状态。同时,在应急状态下,必须坚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尤其是生命权、生存权、隐私权、知情权、人格尊严等。


只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协同发力,才能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完善立法。我国已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等疫情防控相关立法,这些法律法规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特点和防控需要,20202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提出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同时,部分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临时召开常委会会议,作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关决定,授权政府可就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命令和通告。这些立法举措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防控措施,其他单位、组织和群众参与防控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还要加紧修订《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我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


公正执法司法。应急指挥机构是行政机关中具体行使紧急权力的机构,其设置必须符合实权化、综合化、常态化的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第8条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目前,我国已形成了各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的疫情管理和防控体制机制,为疫情防控执法提供了组织保障。做好疫情防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关键。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实施防控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行政行为的必要性,防止过度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同时,司法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疫情防控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维护防控秩序。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全民尊法守法。《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疫情防控中,全民都应当依照政府发布的指令行事,包括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进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服从各项防控制度的要求和安排,依法行动、依法行事,只有遵法守则才能有效切断传播途径,维护防控秩序,确保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政府应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依法防控,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能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涉及多方面法律问题。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个人守法诚信、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对密切接触人员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等问题受到普遍关注。政府采取防控措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疫情防控。例如,对患者或疑似患者依法采取隔离措施;采取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紧急措施(如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依法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政府采取防疫措施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一方面,防控措施只能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做到主体合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具有强制力的防控措施,尤其不能实施设卡拦截、断路堵路、阻断交通等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必须坚持合理行政,做到措施妥当。应当保持防控措施与疫情危害行为的比例关系,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依法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个人必须做到守法诚信,如实报告个人信息,自觉承担法律责任。疫情期间,有关部门依法要求从外地返回人员如实向社区(村)登记备案,自觉居家隔离,并及时汇报身体状况。但有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编造虚假信息,以逃避隔离等防控措施;也有人隐瞒已有的发热咳嗽等症状,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还有人在医院就诊时故意隐瞒病史、接触史、外出史,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如实报告不隐瞒是公民在疫情防控中应承担的基本义务,故意隐瞒接触史、不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的,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认定为失信行为、列入征信黑名单,并可以根据行为的危害性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承担出门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不组织和参加各类群体性聚集活动等义务,违反这些防控义务,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例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行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仍出入公共场所,不接受观察,不隔离、不回避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规定,一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密切接触者应当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当确诊和疑似病例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后,病毒扩散的风险主要来自密切接触者,而已经采取的居家隔离进行医学观察效果有限,无法切断可能的传染链。为此,必须对所有密切接触者一律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传染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39条和第44条也有类似规定,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考虑到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性较强,潜伏期长,又具有无症状传染等复杂性,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同样具有较高的致病和传播风险,对此类人员在统一的指定场所集中进行医学观察隔离十分必要。采取这一卫生控制措施,可以有效阻断密切接触者可能产生的传染途径,防止疫情蔓延扩散。同时,政府统一安排,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还可以有效解决居家隔离过于分散、监督不力、提供生活必需品不及时等问题,防止出现居家隔离者不及时上报信息,甚至违反规定随意外出等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无疑是一次大考。我们能否最终战胜疫情,打赢这场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取决于能否充分发挥我们的制度优势,能否展现我们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唯有厉行法治,运用好法律这一锐利的武器,方能取得疫情防控战的最后胜利。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马怀德